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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1 11:17:09

发起人是股份公司设立的创办人。

有关发起人的最低人数问题,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予以具体规定。例如:英国、法国、日本、台湾规定发起人的最低数额是7人;德国规定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美国认为1个人找其他受其控制的人作为合作者是非常容易的,对人数限制极易规避,因此规定可以是1人或几人。但一般都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是一个有组织的联合体,需要至少2人以上的发起人。中国规定发起人应在5人以上。《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对于发起人的国籍问题,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对发起人必须具备所在国国籍不加以限制,对本国国民与外国人实行同等待遇。但也有一些国家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具有所在国的国籍或一定的所在国居留时间,外国人占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一定比例时要经过批准等。中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国籍有特别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就是说,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公民或法人在中国境内有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才符合要求。这一规定主要在于加强国家对发起人的管理,防止有些发起人自境外来中国骗取资财,损害广大公民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有赖于发起人的努力和行动,发起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负有极重的责任。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即转而成为股东,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但若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西方各国公司法在规定发起人较重的责任和义务(如连带认缴股款,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同时,规定发起人有取得优先股,获得报酬等权利。

中国则侧重于规定发起人的义务规定,以加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保证投资安全。中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76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公司法》第93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第9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除以上直接规定外,发起人须依法定的设立程序实施一系列行为。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相互之间是一种共担风险的关系,对所设立的公司负忠诚、公正责任,对投资的股东及债权人也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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