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股份公司董事会职权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21 11:17:13

股份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是一个合议体,决议时应当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由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由于董事会的行为决定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关系到每个股东的利益,所以,为了集思广益,使公司得到良好的经营管理,同时也为了避免少数股东操纵董事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应该适中,为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shuishouyouhui/2162.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推荐信息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