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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1 9:56:38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依法筹办的各种事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何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公司的状况。因此,发起人对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而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在筹办公司设立的各种事务之后,因种种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较多,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广是以发起设立方式时,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向社会公开发行有按期召开创立大会;三是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四是公司的设立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

公司无论因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承担如下责任:

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在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过程中对他人所负的债务。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在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及、认股书的制作费,有关的通知和公告的费用,启用必要人员的工资、房屋的租赁费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债权人、收取费用的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赔偿、缴付、退还,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其二,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退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在以后,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则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仍属认股人所有,应当返还给认股人。同时,由于认股人的股款是由银行保存,银行对其存款应当计算利息,所以,内认股人的股款而产生的利息,也应当归认股人所有。作为筹办公司设立事务的发起人,应当负责将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认股人,并且发起人对此负连带责任,即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返还其缴纳的股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其三,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使公司能够顺利成立。由于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格由成立以后的公司承担,所以,如果发起人不尽职尽责,就有可能使将要成立的公司受到损害。如果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是由于发起人的过失造成的,那么,发起人对自己主观上存在有过锗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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