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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0:15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8.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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