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下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资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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