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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登记流程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30 9:53:5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分公司登记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时,要经过原登记机关的批准,并介绍到新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核转;而国家工商局一九九四年六月“关于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说明和意见”中指出:考虑到分公司是一个非法人的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也为方便公司设立分公司,对分公司的登记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核转程序,由公司直接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这样以来,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即有三个环节组成,即:

(1)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进行指导;

(2)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初审;

(3)公司登记机关核批,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并制定设立的有关工作计划,指定人员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分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决议;2.经营范围或项目涉及专项审批时,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3.聘任分公司经理(业务管理人);

4.指定人员完成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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