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分公司登记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时,要经过原登记机关的批准,并介绍到新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核转;而国家工商局一九九四年六月“关于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说明和意见”中指出:考虑到分公司是一个非法人的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也为方便公司设立分公司,对分公司的登记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核转程序,由公司直接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这样以来,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即有三个环节组成,即: (1)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进行指导; (2)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初审; (3)公司登记机关核批,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并制定设立的有关工作计划,指定人员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分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决议;2.经营范围或项目涉及专项审批时,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3.聘任分公司经理(业务管理人); 4.指定人员完成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