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注册海外公司 > 正文

美国法律支持做空报告中国企业应学会应对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2/4 12:24:17

一周之内,浑水公司、分众传媒(微博)两度交手,分众成为被浑水看空的最大市值的中国概念股公司,并遭遇浑水两度看空,分众股价犹如坐过山车,最大跌幅达40%。

 

无独有偶。在此之前,香橼公司半个月内接连两次发布报告,称奇虎360的股价被高估,并质疑其盈利模式很像之前被迫退市的“中国高速频道”。

 

2011年对于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而言,可能是一场噩梦,一些公司的股价在一日之间下跌40%-60%,此后被停牌或摘牌。与此同时,一些原本计划在美国上市的企业也推迟了上市计划,而那些坚守的公司,也因系中国概念股而被质疑财务作假。所有这些,缘于一种做空机制,由此而形成的对中国海外上市企业连续围剿和猎杀被称为“做空潮”。

 

美国法律支持做空报告

 

目前,在做空市场上名声最盛的无疑是浑水公司。这是一家成立于香港的调查公司,“擅长”发布研究报告质疑中国在美上市企业。浑水公司创办人卡森?布洛克出身证券经纪人家庭,曾在中国多年,熟知中国企业的各种“猫儿腻”,具备得天独厚条件做空中国概念股。

 

对于做空机构发布的调查报告,舆论毁誉不一,誉者称之为股市的啄木鸟,毁者称之为股市的蛀虫。那么,美国法律如何看待这些做空机构呢?

 

依据美国《萨班斯法》规定,“证券分析师”是指注册证券经纪人组织和交易商协会中的特定人员,无论其是否具有“证券分析师”的头衔,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撰写证券研究报告或为其提供直接、间接服务的人员;“研究报告”是指包含个别公司或行业证券分析的书面或电子化信息,该信息通常作为投资决策的合理依据。因此,浑水公司受《萨班斯法》调整,工作人员属证券分析师,调查报告属研究报告。那么,对于做空机构的研究报告,美国法律的立场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在证券市场上,一些上市公司股价已经与公司的实际价值不相符合,而做空机制正好给予说真话的人以盈利的可能性,做空调查机构可以从股价下跌中获得收益,从而刺激其发现真相。证券研究报告一般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因为导致股价下降而承担责任。

 

其次,法律必须确保研究报告的客观性。美国证券法有以下规范:1、特定人不得发表研究报告,如担任该股票的经销商和承销商,以防止内幕交易;2、有利益冲突的,应当予以披露,如是否交易该股票及持有所分析股票的数量;3、分析师的个人买卖应完全与其投资建议一致,如建议做空的自己不得做多;4、不得虚构事实、虚假陈述或故意欺诈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后,即使研究报告所陈述的事实有误,所发生的实际情况与预测大相径庭,发布报告者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规范,则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企业遭做空该如何反击

 

对于那些采取欺诈手段造成公司“优良业绩”的公司,做空调查发布后无须救济。对于那些本想通过融资做业绩的公司,在过程中存在一定虚报、掩饰、包装的成分,在被做空时,应当理智应对,争取在危机中存活下来。而那些业绩优秀,但是在做空潮中被波及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争取使股价维持不变,增强投资者信心。

 

那么企业遭遇做空时,该如何应对呢?

 

1、披露真实信息

 

做空调查机构所能获得的证据往往是间接的、局部的,然后运用自己的经验,结合一定的想象力,做出判断和预测。对中国国情缺乏了解、对企业情况缺乏了解可能会使其判断与事实迥异。谣言止于真相,一旦上市公司予以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那么调查机构的误判也就不攻自破。

 

以展讯通信为例,6月28日展讯通信遭到浑水公司的攻击质疑,展讯通信迅速对质疑一一回复澄清,迫使卡森?布洛克承认“误将疑点当做危险信号”,展讯股价迅速反弹。

 

2、发布业绩报告或进行分红

 

所谓的调查报告不过是对公司业绩和分红预期的预测,这种预测毕竟不如公司的业绩报告和分红方案来得准确。一份漂亮的季度报告或者分红方案往往能够达到坚定投资者持股信心的作用。

 

不过,业绩报告也不能免除被做空的风险,因为业绩报告本身也可能被质疑,分红方案可能被认为进一步骗取投资的手段。以分众传媒为例,其第三季度业绩报告显示业绩良好,但是浑水公司却发布调查报告,指其业绩造假,导致分众传媒股价下跌39%。不过,此次下跌并未形成像嘉汉林业那样的一挫再挫,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仍然维持分众“增持”评级。

 

3、增持公司股权或争取权威机构的正面评价

 

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股票缺乏信心,纷纷抛售的时候,企业应当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及时止住下跌趋势,使投资者不再恐慌、回归理性。

 

大股东增持股权或公司回购股权、权威的证券商和评级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正面评价,往往是提升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措施。浑水公司发布分众传媒调查报告后,分众宣布回购公司股票,多家券商和评级机构都力挺分众,受此影响,分众股价开始回升。

 

4、慎言诉讼,巧用诉讼手段

 

对于做空机构,有人建议中国在美国的上市公司成立一个基金,专门用来起诉造谣诬陷的做空公司,有些被做空的上市公司也咨询了一些律师事务所。

 

但是,诉讼对于做空机构来说恐怕很难有杀伤力。首先,浑水公司不属于禁止发布研究报告的特定主体;其次,浑水公司发表负面报告与其自身利益有着重大联系,但其“总在报告第一页便写明这一点”;再次,浑水公司建议卖出被猎杀公司的股票且自己也这么做了,并获得巨额收益;最后,在浑水公司调查过程中,臆断和想像显然存在,但其并未伪造事实和虚假陈述。更进一步说,进入到诉讼后,被猎杀的公司可能被迫面临披露相关材料从而引发更多问题,届时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此,诉讼作为对付做空调查公司的一种手段,应当慎用。但在拿到其伪造事实和虚假陈述的证据后,可以集中力量进行反击,让通过造假操纵市场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本文网址:http://www.cstle.com.cn/zhucehaiwaigongsi/3200.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推荐信息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