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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5:17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种类繁多,各类公司的法律特征各异,因此,从中概括出一个统一的定义实为难事。正因如此,向来以抽象法律概念著称的德国法、也尚未对各类公司作出统一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对公司进行定义的做法各不相同,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作出统一的定义

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没有对公司作出概括性的定义,只在序章中规定商事公司指合股公司、简单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利股份公司,并仅规定了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该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或若干人仅以其小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而设立的公司。”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条也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所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2、不就公司作统一定义,而是对各类公司分别下定义

如《意大利民法典》分别就无限公司、普通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

3、既没有对公司作出统一的定义,也没有对各类公司作出直接的定义,而是通过规定各类公司设立的目的和性质等、从中概括出公司的定义。

如德同《股份公司法》第1条“股份公司的性质”规定:“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仅得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股份公司具有一种划分股份的基本资金。”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条“设立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规定为了任何法律允许的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第1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可取得所有权及其他不动产上的物权;可以起诉和应诉。对于公司债务,仅以公司财产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从以上几条规定中可以概括出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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