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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逃税的反制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5:27

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1)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2)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3)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4)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5)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6)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2009年4月,在20国集团会议上,打击避税天堂成为与会国关注的议题之一。其实,早在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就发起了反对恶性税收竞争计划,1998年通过《恶性税收竞争报告》,之后的2000年、2001年、2004年、2006年又发表同名的一系列报告,针对避税港问题,呼吁国际合作,联手打击有害税收竞争。经合组织先后公布了47个潜在避税地名单与35个不合作离岸避税地名单,并制定了判断标准与相关针对性措施,以及协调了离岸金融税收法律管辖权冲突,建立了“白名单”(实质履行国际税收通行标准)、“灰名单”(承诺遵守国际通用税收标准,并在银行保密制度和税务信息交换方面作出努力,但尚未付诸实施)、“黑名单”(拒绝履行国际通用税收标准)制度。

在经合组织报告的压力下,大批离岸金融避税港都做出消除或改进有害税收活动的承诺。目前,全球避税地中只有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安道尔三个国家仍在情报交换方面进展缓慢,被经合组织列为不合作避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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