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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公司兼管规定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05:55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周一晚间通过了针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新监管规定;尽管此前有批评称,这一法案会不适当地限制欧洲投资者使用离岸资金,但这并未阻止欧洲立法者的步伐。

欧洲议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Economic and Monetary Affairs committee)以33比11的投票结果批准了这一法案。预计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的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在周二晚间批准他们各自版本的该法案,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随后将进行可能长达数月的协商,确定最终成文的法律。

根据欧洲议会通过的这一法案,对冲基金必须在欧洲有关部门进行注册。基金经理将必须向相关部门递交计划,对他们所能够使用的杠杆比例进行限制。欧盟还将成立一个新部门,对构成系统性风险的基金设置杠杆比例限制。

但这一法案遭到了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Timothy Geithner)的批评,因为法案会阻止欧盟以外地区的基金和基金经理进入欧盟27国进行融资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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