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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立法介绍

崇明注册公司 日期:2013/1/18 14:10:18

德国公司法体系较为健全,既有涵盖各类公司形式及企业运转整个过程的综合性立法,也有针对具体公司形式或具体事务的专门立法。

颁布于1897年的《德国商法典》是一部综合立法,其中第二卷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部分主要涉及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隐名合伙,第三卷贸易法分为通用规定、资合公司的规定以及银行、保险、金融服务等特定行业规定几个部分。

针对特定注册形式公司的专门立法主要有:(1)1892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该法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2002年,明确、具体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股东法律关系、组织结构、公司章程修改以及解散、破产和注销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规范。(2)1965年颁布的《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详尽地对股份公司的成立、机构设置、管理、业务开展、解散等作出了规定。(3)1994年颁布的《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对自由职业者如何成立合伙公司、合作伙伴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作出了规定。(4)1994年实施的《工商业合作社法》,对如何成立合作社作出了规定。另外,《德国民法典》对人合公司的最基本形式民法公司也作出了规定。

针对公司具体事务的立法有1994年颁布的《破产法》和1976年制定的《雇员共同决定法》。前者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过程进行了规定,后者则对资合公司以及两千人以上的企业中雇员的参与权进行了规定。19969年颁布的《特定企业及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如何公布账目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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